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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在普陀沈家门某电动自行车商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价格2400元。结果买回后7天里修了4次,找到商家要求退车被拒,近日,周女士为此向普陀区消保委投诉。
周女士说,车辆买到后,她先是发现骑行时有噪声,而且声音还不小,找到商家去维修了4次,但是一直没有彻底修复。其间,商家也给更换了轮胎、刹车片等配件,依然没有解决问题。
眼看这新车是没法好好骑了,周女士提出退车退款要求,商家以车子已售出不可退为由拒绝。消保工作人员接到周女士投诉后调查核实,认为周女士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出现的噪声瑕疵,确系商品的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过消保工作人员阐明法理,积极调解,商家最后同意承担全部责任,给周女士更换一辆新的电动自行车,周女士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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