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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特别声明:本文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你现在是我女朋友了,那我跟你强行发生关系又怎么了?”
醉酒男大言不惭地说着。女大夫好心为其看病,谁曾想患者色胆包天竟将她强奸,事后还要求做他的女朋友。这样做真的能瞒天过海,借此开罪吗?
醉酒男子深夜入诊所
事情发生在2010年,小娜是当地一家小诊所的医生,由于附近并没有其他诊所,因此该诊所一般都会安排人夜间值班,以满足周围人的不时之需。
这晚,轮到小娜值班,由于时间较晚,街上已经没有什么行人,诊所里的患者也都早早看完回家了,小娜看不再有患者上门便换上睡衣躺下休息。
没想到刚躺下没一会,外边就传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小娜顾不上换衣服随手套上白大褂就准备去开门。
来人正是喝醉了的孙某,这天孙某和几个朋友约好了喝酒,酒过三巡之后孙某突然感觉腹部不适,于是便草草的结束了饭局准备回家。
哪知还没到家,自己的肚子越来越疼,到最后甚至连走路都十分困难,他看见诊所还亮着灯,于是便赶紧敲门准备找大夫看下。
色胆包天强行与女大夫发生关系
由于孙某喝多了酒,在小娜询问他时已经回答的含糊不清,于是小娜便根据经验给孙某准备拿药。
这时孙某的孙某,看着漂亮的小娜身穿睡衣披着白大褂,色胆包天,直接将小娜扑倒在诊所的床上。
虽然小娜奋起反抗但是由于力量悬殊,最终被孙某按在床上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孙某在侵犯完小娜后威胁她要做自己的女朋友,并警告她不能将今晚发生的事说出去。
看到孙某凶神恶煞的样子和刚才所遭受到的侵犯,小娜为了自保便佯装答应他,承诺自己同意做他的女朋友。在得到满意的答案后,孙某心满意足的走出了诊所大门。
在确定孙某已经走后,小娜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并留存了男子遗留体液的证据。
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对周边进行排查,根据周边的监控信息很快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归案。面对警察的询问孙某坚持称自己与小娜是男女朋友关系,自己并没有强奸小娜。
但是在看到小娜的口供和DNA鉴定结果后,孙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孙某为了减轻刑事责任,拿出十万块钱希望与小娜和解。
再三权衡之后,小娜决定接受孙某的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最终孙某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
【律师说法】
案件中,孙某酒后乱性,色胆包天,最终酿下苦果。虽然以男女朋友的借口企图逃脱罪责,但事实证明终究是不可行的。那么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
一、出具谅解书后,法院为何还要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刑事和解,指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受害者或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后,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强奸罪行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因此与民事和解不同,刑事和解后签署谅解书仅仅是对刑事责任判定的参考因素,并不意味着签署之后就不对孙某提起公诉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本案中小娜在接受孙某提供的十万赔偿和谅解书后,仍要法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孙某能否以“男女朋友”为借口逃避刑事责任?
应当确定的是,小娜因迫于威胁才同意做孙某女朋友,这种意思的表示并非真实表示,其内心是对该要求不认可的,因此小娜的承诺在此并没有效力。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带着奸淫的目的,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侵犯其性自主权的行为。
就算按照孙某说的,小娜与他是情侣关系,但在性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只要孙某违背小娜的意愿,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的,仍然构成强奸罪。
三、那么孙某能否以喝醉酒为由借此逃脱责任呢?
本案中,孙某在面对询问时以“喝醉了酒不能控制自己”为理由妄图摆脱责任,实际上刑法中关于醉酒实施犯罪的责任判定规定的较为清楚。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实施犯罪的应当负有刑事责任,因此孙某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企图以喝醉酒为由开脱责任,休想!
案例中的孙某本应拥有大好前途,确因醉酒后干的荒唐行为导致自己触碰到了法律红线。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使我们每个人都应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不能因为一时意念只差导致悔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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